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海洋经济研究会,英文名Liaoning Society of Marine Economy(缩写L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致力于从事辽宁省海洋经济研究的专家、科研人员、企业家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侧重于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方针,以应用科学研究为主线,努力为省委、省政府“发展海洋经济,建成海洋强省”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1-33,109室。邮政编码:1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海洋经济开发建设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 编发辽宁海洋经济信息,编辑岀版海洋经济综合性专著,为会员、会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科研成果、专业著述和信息资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专业培训。 (三)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动会员关心本省的海洋经济,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带领会员研究本省的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结构布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为本省的海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6日召开的五届一 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